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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民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黄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罗雄,余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民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黄燕。申请执行人罗雄。申请执行人余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春园路73号。负责人吕雁胜,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燕、罗雄、余刚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燕、罗雄、余刚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公司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兴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