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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筠连执字第524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何思东与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思东,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筠连执字第524号附1号申请执行人何思东,男,汉族。被执行人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住所筠连县蒿坝镇平安村法定代表人:陈志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筠劳人仲案字(2012)第333号仲裁调解书,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何思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起,扣留被执行人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在筠连县经济商务与信息化局处的整顿关闭煤矿补助(奖励)资金54000元(大写:伍万肆��元整)。此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友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