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洪良与X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良,XXX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542号原告刘洪良。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良诉被告X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福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