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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林治勇诉邱世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治勇;邱世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585号原告林治勇,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邱世淑,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林治勇诉被告邱世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治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世淑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治勇诉称:原、被告属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邱世淑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林治勇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邱世淑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在诉讼前进行了催收,视为对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当在原告催收后合理期间归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邱世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林治勇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邱世淑全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久华审判员  ***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窦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