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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执字第004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吴长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江,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448-1号申请执行人:吴长江,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26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银行帐户存款5100324.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