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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二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475号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21-2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小嵋,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春艳,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湖街闽南大厦。法定代表人邱仅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74元,减半收取86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87元,由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芃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