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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外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周鑫与王国芳、吴姚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鑫,王国芳,吴姚定,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浙江之腾饮料有限公司,义乌市伴我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外初字第39号原告:周鑫。委托代理人:蒋国强。被告:王国芳。被告:吴姚定。被告: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芳。被告: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仙华。被告:浙江之腾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姚定。被告:义乌市伴我行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姚法。被告: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姚定。原告周鑫为与被告王国芳、吴姚定、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浙江之腾饮料有限公司、义乌市伴我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鑫于2013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周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人民陪审员  林旭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