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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范付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城西开发区协和路77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某。上诉人范某某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某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范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安洁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