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华东阀门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东阀门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英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龙行初字第67号原告华东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福荣。委托代理人邵和敏。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潘源源。委托代理人姚谷、吴春豪。第三人胡英德。原告华东阀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华东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东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东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