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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6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闭某某、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闭某某,王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632-2号原告伍某某。担保人广西来宾市粤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宜卫。被告闭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闭某某、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要求增加查封被告闭某某名下牌号为桂A×××××及桂A×××××小汽车各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闭某某名下牌号为桂A×××××及桂A×××××小汽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