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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赵高粮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书满,庄宗义,庄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金书满,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尤溪镇。被执行人庄宗义,男,成年,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被执行人庄和平,男,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西。申请执行人左睿与被执行人赵高粮、李洪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高粮所有的在邮储银行郯城县支行以其妻常春娟之名的存款收入2339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