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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冠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冠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冠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女,1953年5月13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5月23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男,1984年9月2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女,1988年6月25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次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丁,男,1936年3月6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之父。委托代理人某,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人陈某,男,1964年11月14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方郭某甲等五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争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陈某甲、陈某丁及委托代理人某,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与本村陈某壬在本村陈某辛家门口,因陈年旧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陈某用拳头将陈某壬打倒在地,后陈某离开案发现场,陈某壬心脏病发作死亡。经对陈某壬的尸体检验鉴定,陈某壬头部之损伤属轻伤,陈某壬系在原有心脏病基础上因情绪激动诱发心力衰竭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乙等请求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其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抢救费等损失243733.8元,并提交了病理检查费、鉴定费、停尸费等单据证明。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称不知道被害人有病;对于民事愿意依法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现在无能为力,需要和家人商量。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与本村陈某壬在本村陈某辛家门口,因陈年旧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陈某用拳头将陈某壬打倒在地,后陈某离开案发现场,陈某壬心脏病发作死亡。经对陈某壬的尸体检验鉴定,陈某壬头部之损伤属轻伤,陈某壬系在原有心脏病基础上因情绪激动诱发心力衰竭死亡。另查明,被害人陈某壬属于农村居民,兄弟四人,其父陈某丁,1936年3月生人。陈某壬的死亡补偿金188920元,丧葬费24335元(包括停尸费9640元),法医鉴定费1000元,病理检查费4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证人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郭某乙、路某、陈某辛等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结论意见书5.书证;6、定远寨后杏园村委会证明,法医鉴定费、停尸费和病理检查费单据3张。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琐事将人打伤,致他人因情绪激动诱发心力衰竭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诉民事赔偿数额过高部分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二、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人病理检查费4000元、鉴定费1000元、丧葬费24335元、死亡补偿金188920元、抚养费(6776元×5÷4)8470元。共计226725元(被告人已赔偿3万元,剩余196725元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樊 斌审判员 程 敏审判员 于红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