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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8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李照方等与张昭兵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照方,戴其林,张昭兵,王新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8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照方,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其林,男,1961年6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昭兵,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民,男,1958年7月4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炼,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照方、戴其林因与被上诉人张昭兵、王新民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38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洪占、代理审判员娄玉玲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张昭兵、王新民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南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照方、戴其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李照方、戴其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燕代理审判员  张洪占代理审判员  娄玉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昝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