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委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曲忠孝与董玉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曲忠孝;董玉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委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曲忠孝。被执行人董玉兵,系昌邑市华侨牧场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忠孝与被执行人董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2)龙商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李贵友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