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陈达平与垫江县交通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8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达平。委托代理人:闵书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垫江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魏小雄,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达平因与被申请人垫江县交通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陈达平因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曾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其间,陈达平又向垫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民事判决,且在执行中与垫江县交通局于2012年5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均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陈达平亦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再审申请,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渝高法民申字第0087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陈达平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