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民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彬民初字第00900号原告田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系被告舅舅。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育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经李某甲介绍认识,2009年元旦订婚,2009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6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李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0元;原、被告在彬县水口街经营的“水果干菜店”由被告经营,2013年6月份起的房租费由被告交纳,存货中的衣服归原告,其它货品归被告;共同债务16000元由被告偿还8000元。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女儿李某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被告自负;水果干菜店的分割经营同意原告意见;原告主张的共同债务中借原告父亲的10000元和借原告同学的3000元被告均不知情,现在夫妻共同债务就是欠货款16000元、2013年门店开业借被告舅舅胡某某4700元、借李建群300元,以上共计21000元由原告偿还,欠被告父亲3000元由被告偿还;经营门市利润60000元全部归被告;彩礼80000元原告予以返还。本案争议焦点:一、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二、共同债务如何承担。原、被告均未举证。根据原、被告陈述、答辩,法庭调查,可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8经李某甲介绍认识,2009年1月1日订婚,同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6日生育女儿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关系不睦,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原、被告在彬县水口街道经营一“水果干菜店”,房租交止2013年5月底。共同债务:欠货款16000元,因门市开业借被告父亲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应予以准许。女儿李某乙年龄较小,且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孩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5000元。位于彬县水口街道的“水果干菜店”,双方协商由被告经营,2013年6月份后的房租费由被告交纳,存货中的衣服归原告所有,其它货品归被告所有,双方自行交接,不申请法院执行,应予准许。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认可借被告父亲李自群的3000元,予以认可,原告主张的其他债务,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可;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中欠货款16000元原告认可,予以认定,主张的其他债务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可;以上债务共计190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门店经营利润60000元、彩礼80000元,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第一款、三十九条、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孩子李某乙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李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田某孩子抚养费5000元;三、原、被告经营的位于彬县水口街道的“水果干菜店”由被告李某某经营,从2013年6月起房屋租赁费由被告交纳,门市旧存的衣服归原告田某所有,其余货品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19000元,原告田某给付被告李某某95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责偿还;五、驳回被告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育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曼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二: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