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栖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牟玉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1)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玉芝,姜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牟玉芝。被执行人姜永强。申请执行人牟玉芝与被执行人姜永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栖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姜永强之妻张海霞在中国邮政银行栖霞支行0303370686012607964,6210984560000255218号账户的存款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