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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县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9-06-22

案件名称

史明欣与侯德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史明欣;侯德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史明欣,男,194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侯德中,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明欣诉被告侯德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明欣撤回对被告侯德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史明欣承担。审 判 长 王 怀 普代理审判员 冯   涛人民陪审员 张 瑞 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温旭(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