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93号
法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东林;陈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李东林委托代理人柯某某被告陈超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林诉被告陈超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宁辂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