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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齐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XX非与绍兴洪腾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非,绍兴洪腾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商初字第101号原告:XX非。被告:绍兴洪腾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云堂。本院在审理原告XX非诉被告绍兴洪腾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非撤回对被告绍兴洪腾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长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