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官民一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官民一初字第2104号原告杨XX,女。委托代理人杨华、刘为然,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XX,男。委托代理人普文华,云南省司法厅直属民族法律服务所,一般授权代理。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受理原告杨XX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张XX在开庭审理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张XX现在并没有居住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应该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杨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经查明被告张XX的经常居住地在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我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XX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胜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