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化民、张小华、陕西瀛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1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被执行人孙化民,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华,女,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瀛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化民、张小华、陕西瀛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西证执字第222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1175.9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化民、张小华、陕西瀛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无银行信息,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和房产信息,现被执���人孙化民、张小华、陕西瀛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1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