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辛商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伊考顿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泰州伊考顿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徒辛商初字第00089号原告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丰村。法定代表人邓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肃立,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州伊考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西路98号泰州软件园B区5幢315室。原告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伊考顿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文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肃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州伊考顿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2月18日,原告根据被告电传的订单和图纸,专门为被告加工生产连接器200000只,并按时给被告发了货,但被告未付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泰州伊考顿电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后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8日,被告给原告电传采购订单及产品图纸,采购连接器200000只,单价0.8元,共计160000元。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交付了200000只连接器,并开具了2张增值税发票,而被告未付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采购订单、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承揽价款,由被告向原告电传的采购订单���原告向被告送货的送货单、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予以证实,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承揽价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泰州伊考顿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6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0元,由被告泰州伊考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附上诉须知壹份书记员薛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