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李兵女、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李兵,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系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国伟,系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兵女,女,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邓锐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李兵女、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于2013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兵女、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9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会峰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