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胡某某、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161号申请人夏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胡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申请人夏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