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文辉与被执行人盛志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辉,盛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民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马文辉,男,汉族,生于l963年8月,不识字,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盛志宏,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大专文化,住高台县。本院在执行马文辉与被执行人盛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l3日以(2013)高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盛志宏在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马文辉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盛志宏在甘肃高台县农村合作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玉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瑞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