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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霞民初字第15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池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571-1号原告池某,女,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张某,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已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彭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