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霞民初字第15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池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571-1号原告池某,女,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张某,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已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彭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