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民二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百色市桂宁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覃萧宁、被告黄梅芳、被告覃恩、被告卢国文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桂宁投资有限公司,覃萧宁,黄梅芳,覃恩,卢国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右民二初字第180-1号原告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法定代表人黄炳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百色市桂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法定代表人覃萧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覃萧宁,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黄梅芳,女,1986年1月4日出生,壮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被告覃恩,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壮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被告卢国文,男,1970年4月2日出生,壮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百色市桂宁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覃萧宁、被告黄梅芳、被告覃恩、被告卢国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覃恩拥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及昂科雷牌小型越野客车;二、在查封(扣押)期间,禁止被告覃恩对被查封(扣押)的车辆进行买卖转让、转移、藏匿、出租、抵债、抵押、担保、赠与、毁损、放弃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龙代理审判员 黄 婷人民陪审员 黄凤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兴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