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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淑君与王江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君,王江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246号原告:王淑君。委托代理人:陈炯鑫。被告:王江源。委托代理人:蔡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君与被告王江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君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