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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执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朱铁茅 贺银莲与陶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铁茅,贺银连,陶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执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朱铁茅,男,194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贺银连,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陶小红,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华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陶小红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陶小红位于华容县马鞍新区杏花村中路的住房一套(所有权证号为01329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杰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毅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