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高春祥与崔光华、高春贵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祥,崔光华,高春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高春祥,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失业,现住乐亭县。被告崔光华,女,193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高春贵,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高春祥与被告崔光华、高春贵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高春祥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春祥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自杰审 判 员 XXX助理审判员 吕晓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