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23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2377-1号原告李某。被告谢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建勇审判员 柴树栋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