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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陈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荣,黄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17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荣,男,汉族,1952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勇良,男,汉族,1960年11月24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黄勇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2755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1月14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84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勇良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013627.43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学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