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文祥与陈刊、周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祥,陈刊,周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656号原告朱文祥。诉讼代理人蒋荣,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刊。被告周雨。第三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法定代表人王能,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邓晓刚,该公司职员。诉讼代理人杨斌,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祥与被告陈刊、周雨,第三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撤诉退还原告50元。审 判 长 陈碧云人民陪审员 沈振如人民陪审员 赵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阳 燕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