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宁波长隆印花有限公司与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长隆印花有限公司,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764号原告:宁波长隆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经济开发区汇明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竺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住奉化市东郊开发区宝峰路**号。法定代表人:何仁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长隆印花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升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宁波长隆印花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俊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益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