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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9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廖里与常自强李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里,常自强,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稿签发:传批:主办部门:执行局拟稿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933-1号申请执行人廖里,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村大塘角组。。被执行人常自强,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派出所古道巷社区晏家塘巷*号*栋***房。被执行人李红,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派出所古道巷社区晏家塘*号*栋***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于2013年8月28日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2000元(以每月2000元为标准支付利息,暂从2012年6月计算至2013年10月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4890元,案件执行费3455元,以上共计2403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自强、李红的银行账户存款2403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荆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