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斯孝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