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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斯孝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