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62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程秀梅,系原告王某的母亲。被告:杨某,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陈志勇,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羡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