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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62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程秀梅,系原告王某的母亲。被告:杨某,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陈志勇,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羡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