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执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垦利县明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永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372-1号申请执行人:垦利县明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振兴路以北、兴隆街以东。法定代表人:许林民,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永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垦利县永莘路北。法定代表人:周新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东营市胜宇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垦利县永莘路中段(万达公寓对面西侧)。法定代表人:缪龙全,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东营市海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胜坨镇海中村。法定代表人:苟结合,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新海。被执行人:李小交。本院作出的(2012)垦胜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东营市永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胜宇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海中化工有限公司、周新海、李小交至今未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永鑫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垦利支行1615000419******222账户上的存款45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成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