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初字第3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公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初字第3298号原告公某,男,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公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光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6月3日至2010年6月21日,分九次在原告处加油,共计欠原告油款4583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九份,双方约定一月内付清,到期不还加付3%利息。此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日至2010年6月21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加油分别为2010年6月3日加油核算460元、2010年6月4日加油核算383元、2010年6月4日加油核算413元、2010年6月13日加油核算498元、2010年6月14日加油核算495元、2010年6月15日加油核算470元、2010年6月17日加油核算841元、2010年6月19日加油核算417元、2010年6月21日加油核算606元,前后加油九次,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九份,共计欠油款4583元,双方约定一月内付清,过期不付需加付3%利息。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提供货物,被告理应及时按约定支付货款,至今未偿还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公某人民币4853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光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