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3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谢春丽与王宝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丽,王宝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306-4号申请执行人谢春丽,女,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宝鸿,男,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春丽与被执行人王宝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春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20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3年12月底前将欠款全部付清,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未执字第0130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