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邢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邢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书记员肖连江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连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