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5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蓉,张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128号原告:邱蓉,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6日,四川省蓬安县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被告:张坤,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10日,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三秀三秀村三组,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蓉诉被告张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蓉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梓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益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