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23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泰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泰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泰安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2389-1号原告李某。被告泰安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刘某。被告泰安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齐松涛审判员 柴树栋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研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