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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37号原告黄某,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嘉仪,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茜。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程秀建人民陪审员  付奋进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