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37号原告黄某,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嘉仪,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茜。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程秀建人民陪审员 付奋进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