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涛与道军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徐道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30号原告:张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徐道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徐道军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张涛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元,由原告张涛承担。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有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