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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冯红雷与高智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红雷,高智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冯红雷,男,汉族,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延杰,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智贵,男,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马炳超,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崔伟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晓萌,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红雷诉被告高智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主体有误,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红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则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长  张洪森审判员  高世兴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