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孔维海与被上诉人徐森林、李栋、李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维(卫)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森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晶。上诉人孔维海因与被上诉人徐森林、李栋、李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2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21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建��代审判员 张 增 民代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新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