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栋与崔贵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崔贵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498号原告张栋,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建平,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贵林,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福,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受理原告张栋与被告崔贵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刘永伟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栋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清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