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周宏益与滕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益,滕维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655号原告:周宏益,无固定职业。被告:滕维君,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益与被告滕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宏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宏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宏益负担。审 判 长 单宏洁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梦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