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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周宏益与滕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益,滕维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655号原告:周宏益,无固定职业。被告:滕维君,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益与被告滕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宏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宏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宏益负担。审 判 长  单宏洁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梦楚 关注公众号“”